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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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借款本金856314.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截止至2020年2月19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8859.04元,嗣后利息(含罚息、复利)以856314.34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3520元;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阳光新路25号阳光100国际新城3号楼2206室房产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8元,减半收取计6414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