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9980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至2019年5月1日的利息、滞纳金为4670.46元,自2019年5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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