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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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新昌县人民医院 新昌县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截至2019年9月18日12点56分18秒的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截至2019年9月18日12点56分18秒的医疗费134910.11元,以上合计144910.1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3元,减半收取计3261.50元,鉴定费3800元(已由被告***垫付),合计诉讼费7061.50元,由原告***负担1904.50元(已交纳);被告***负担135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3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