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
大连市旅顺口区中医医院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
大连水彩巷中医骨伤诊所(普通合伙)
大连市汽车测试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71.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护理费9,180元、误工费16,843.19元、伤残赔偿金58,300.2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142.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4,200元、伤残赔偿金73,499.8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533.3元、交通费7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20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半收取2,514元,由原告***负担355元,被告***负担2,15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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