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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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就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8540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4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负担59元,由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972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