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元氏县成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海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确定给付原告***的费用为车辆修理费45287元、停运损失费1902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车辆修理费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剩余车辆修理费43287元;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19026元;

五、被告元氏县成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7.18元、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元氏县成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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