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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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827.21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的30000元),原告***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返还被告***垫付款13421.4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的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万年县支行,户名:万年县人民法院,账号15×××52)。 本案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上饶市农业银行饶东支行,现金账号:36×××14,转账账号:14×××14,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