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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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8949.54 元,利息11621.71元,违约金14703.3元(暂算至2020年5月1 日,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付本金为基数, 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支付律师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 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0.5元,由原告温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367.5元,由 被告***负担1403元。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4-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