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瑞安市中博起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温州东南碳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瑞安市中博起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东南碳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832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8322.4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被告瑞安市中博起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