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通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高青和信纺织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高青惠泽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青惠泽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借款本金2410万元、利息5792266.72元(以后利息,以24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5.82%×1.3=7.566%计算,并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高青和信纺织有限公司、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通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青和信纺织有限公司、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通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青惠泽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261.00元,由被告高青惠泽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高青和信纺织有限公司、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通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0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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