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卡号为62×××17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7375.27元、利息1127.76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8日,此后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计75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