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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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市)金谷浚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柳州市)金谷浚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追偿款人民币26877.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