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借款本金119998.18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6月29日止的利息8471.76元;被告***自2020年6月30日起,以差欠的借款本金为基础,按照年利率4.35%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支付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525%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支付罚息;另外还需以差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支付复利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