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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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佛路支行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市千信汇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遵义市千信汇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9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8年7月30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89万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0.6875‰计算支付至付清借款本金为止; 二、被告***、***、***对前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遵义市千信汇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的全部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不动产(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21号不动产(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22号不动产(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23号不动产(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25号不动产(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27号不动产(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0元,由被告遵义市千信汇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