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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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平辽河蛟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梨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平辽河蛟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9,348.42元、利息26,988.2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5日),此后利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至本息结清时止; 二、被告***未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四平辽河蛟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房产(四辽房权证管区字第XXXX号,坐落于××区)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6.00元,减半收取计2,0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