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昆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云南嘉华食品有限公司 昆明格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昆明昆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格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门店重点打造——(嘉华鲜花饼节)执行活动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190016号)、《〈门店重点打造——(嘉华鲜花饼节)执行活动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190016-1号)于2019年4月10日解除; 二、被告昆明格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昆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77070.18元; 三、被告昆明格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昆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律师费8800元; 四、驳回原告昆明昆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5元,由原告昆明昆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被告昆明格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3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