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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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玮鞋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诗俊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安玮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诗俊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8959元及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付款日止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福建安玮鞋业有限公司的36937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晋江市诗俊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晋江市诗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公告费已由原告缴纳,被告应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