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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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陶金瓷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陶金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42819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货款4281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对被告湖北陶金瓷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生产设备担保物(即:1、4.0型煤气发生炉1台;2、1号球石磨机1台)变现清偿后,剩余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清偿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1元,由被告湖北陶金瓷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