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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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的《分项工程内部承包合同(钢筋工)》; 二、被告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1,983.2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3月1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3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履约保证金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被告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被告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