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迪波泵业有限公司
昆明迪波泵业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
云南正豪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诉部分:

一、被告云南正豪建材有限公司按照380000元/年的标准向原告昆明迪波泵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交还厂房期间的使用费。

二、驳回原告昆明迪波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反诉部分:

反诉原告云南正豪建材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昆明迪波泵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本诉案件受理费8761元,由原告昆明迪波泵业有限公司承担6921元,由被告云南正豪建材有限公司承担18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反诉被告昆明迪波泵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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