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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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昆明果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果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0773.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15元由原告***承担4715元,被告昆明果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