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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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诉部分: 一、被告云南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赢苑·天籁花语一期工程(ST4、5、6及ZZ2、3、4、7、12、13)共9个栋号工程的尚欠工程价款12375352.5元及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云南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赢苑·天籁花语一期ST3工程的尚欠工程价款4211080.68元及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云南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 四、原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赢苑·天籁花语一期工程(ST4、5、6及ZZ2、3、4、7、12、13)共9个栋号工程的尚欠工程价款12375352.5元、赢苑·天籁花语一期ST3工程的尚欠工程价款4211080.68元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反诉部分: 一、反诉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云南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00000.00元; 二、反诉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云南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已支付工程价款5603932.41元的发票; 三、反诉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云南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赢苑·天籁花语”一期已验收工程ST4、5、6、ZZ2、3、4、7、12、13九个栋号和ST3栋号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要求为准的已验收工程施工资料,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手续; 四、驳回反诉原告云南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87220元,由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888元,由云南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3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8787元,由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272元,由云南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