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昆明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刁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7月25日的借款利息7555.56元,以上共计507555.56元; 二、被告刁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刁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14元,保全费3127元,由被告刁春、***、***、***、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