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林业集团桂峰林业有限公司 广西恒香源香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林业集团桂峰林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恒香源香料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949513.84元; 二、被告广西林业集团桂峰林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恒香源香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949513.84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被告广西林业集团桂峰林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恒香源香料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5142073.8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驳回原告广西恒香源香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077元,由原告广西恒香源香料有限公司负担6686元,被告广西林业集团桂峰林业有限公司负担33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