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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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尧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尧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2828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44元,减半收取计27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尧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4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