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24执9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永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贺旭东,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娜,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杨海波,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莫丁琳,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旭东、李娜、杨海波、莫丁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豫1224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贺旭东、李娜、杨海波、莫丁琳已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海波在工行河南省三门峡卢氏支行账户(账号:1713****494)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海波在工行河南省三门峡卢氏支行账户(账号:60****50)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海波在工行河南省三门峡牡丹卡业务部账户(账号:525****1)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海波在工行河南省三门峡牡丹卡业务部账户(账号:6252****068)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海波在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户(账号:6236****)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海波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徐家湾支行账户(账号:622****001)的冻结。

七、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海波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徐家湾支行账户(账号:623059****001)的冻结。

八、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旭东在工行河南省三门峡卢氏支行账户(账号:1713****012)的冻结。

九、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旭东在工行河南省三门峡卢氏支行账户(账号:1713****9285)的冻结。

十、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旭东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徐家湾支行账户(账号:6230****1)的冻结。

十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旭东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徐家湾支行账户(账号:623059****0001)的冻结。

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旭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账户(账号:622****72)的冻结。

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娜在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户(账号:6236****8)的冻结。

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娜在工行河南省三门峡卢氏支行账户(账号:171****72)的冻结。

十五、解除对被执行人莫丁琳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徐家湾支行账户(账号:623****1)的冻结。

十六、解除对被执行人莫丁琳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徐家湾支行账户(账号:6230****30001)的冻结。

十七、解除对被执行人莫丁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账户(账号:62170****_156_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程军平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垚力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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