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木工工程款59299.6元、停工损失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7299.6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3元,由原告***负担1060元,由被告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负担7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