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故城县鹏源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6民初1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6民初1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还清债务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