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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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御德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御德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0000元、利息122208.68元、罚息145909.22元,本息共计1008117.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10.2515‰计算利息和罚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石家庄市御德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抵押的正定县国际小商品城三期A区2-1415号及2-1416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二被告继续清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3.0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