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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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7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7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变更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7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给富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多支付的工程款1,096,347.59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91,025.00元,由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34.00元,富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61,691.00元。鉴定费140,000.00元,由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00.00元,富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95,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