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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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泰州华敏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抗4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73117713-3。 法定代表人:陈献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吉润贸易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56526581-5。 法定代表人:梅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吉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泰检民(行)监[2019]3212000010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任晓龙 审判员沈大祥 审判员孟玉祥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冯伟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