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泰州华敏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抗4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73117713-3。

法定代表人:陈献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吉润贸易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56526581-5。

法定代表人:梅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吉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泰检民(行)监[2019]3212000010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任晓龙

审判员沈大祥

审判员孟玉祥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冯伟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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