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金鑫油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克拉玛依金鑫油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2405528元。 二、驳回原告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32元,原告负担5428元;被告负担15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