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劲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劲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400元,由被告***、泰州劲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泰州劲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53;④行号:104312800123;⑤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