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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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瑞泰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瑞泰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8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可就被告泰州市瑞泰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龙翔路99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就欠付工程款本金限额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由被告泰州市瑞泰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