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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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鑫盛钢球有限公司 郓城县华晨木业有限公司 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华威管桩有限公司 郓城长江纤维有限公司 郓城瑞龙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郓城华威管桩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600万元。 二、被告山东郓城华威管桩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9月29日利息854885.41元、罚息39657.34元;自2017年9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相关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山东郓城华威管桩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为该诉讼支付律师费1万元。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郓城长江纤维有限公司、郓城瑞龙食品有限公司、郓城县华晨木业有限公司、曾兆敏、王冬苗、***、***、***、***、***、***、***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郓城长江纤维有限公司、郓城瑞龙食品有限公司、郓城县华晨木业有限公司、曾兆敏、王冬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郓城县鑫盛钢球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山东郓城华威管桩有限公司、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郓城长江纤维有限公司、郓城瑞龙食品有限公司、郓城县华晨木业有限公司、曾兆敏、王冬苗、***、***、***、***、***、***、***负担。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