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 山东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二原告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经济损失110000元【死亡赔偿金32770,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6230元,处理事故花费1000元,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四原告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经济损失275835元(死亡赔偿金551670元*50%)。 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8元,由二原告负担68元,被告山东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