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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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力高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利息(截止2017年2月16日利息15334.4元; 自2017年2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相关合同约定计付); 三、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为该诉讼支付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 四、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位于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泰兴街158号5套房产(证号:城区004315、004316、004317、004318、004319号);位于济北开发区旺旺街以南,正安路以西的工业用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山东力高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东力高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七、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481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山东力高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0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