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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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滕州市嘉能煤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滕州市嘉能煤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滕州市嘉能煤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