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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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 泰州牛叉叉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至2019年3月20日欠息6302.77元,以后的利息按本金120万元、年利率9.135%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73551.54元;被告泰州牛叉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靖江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城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靖国用(2014)第8**1号]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319元减半收取计815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59.50元,由四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319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帐号:47×××53;行号:10***3)。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