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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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山东天业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高新区天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曾昭秦、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天业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高新区天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曾昭秦、被告***、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天业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高新区天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曾昭秦、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