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毛俊如、山东昶凯物流有限公司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鲁01民终9504号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济南森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昶凯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639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山东昶凯物流有限公司、***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NPTHP00053117022190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其中鲁AU3898车辆解除时间为2019年7月8日,鲁AA122车辆解除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鲁AA597车辆解除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

三、山东昶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鲁AA122车辆的租金3642.38元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642.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四、山东昶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鲁AA597车辆的租金51100.59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2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1100.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五、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山东昶凯物流有限公司抵押的鲁AA597车辆,在本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对本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山东昶凯物流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10元,减半收取为4705元,由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2823元,由山东昶凯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8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10元,由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5646元,由山东昶凯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7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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