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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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795.66元,支付借款利息、罚息14466.61元(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止)及从2019年12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1.745‰计算的罚息,赔偿律师代理费4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2.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