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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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兴柏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兴柏森进出口有限公司地上建筑物及设备转让款、利息、派驻人员工资合计人民币64万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兴柏森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70元人民币,由原告浙江兴柏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1825元,被告***负担7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6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