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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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振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 淮安三森禽业有限公司 江苏三森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三森禽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借款本金850000元、截止2020年9月16日利息512316.11元;自2020年9月17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盱眙县振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盱眙县益和禽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被告淮安三森禽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894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94元,由被告淮安三森禽业有限公司、***、盱眙县振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盱眙县益和禽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