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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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新泰和金基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02民初1404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1144030196。 法定代表人张振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平、郑有,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新泰和金基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5756734253。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胜,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永平,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丽春,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包头市新泰和金基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永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7月9日通知原告于七日内补交诉讼费6196.02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392.04元,减半收取即619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元 审判员郝威 人民陪审员刘孝聪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宝芳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