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狮港祥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市帝波华服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厦门市帝波华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石狮港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3693.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厦门市帝波华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