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固镇县航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固镇县航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0元及利息113000元(其中2008年11月20日借款的利息为26200元,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1月20日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2011年7月14日借款的利息为23400元,按月利率15‰从2014年7月14日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2013年11月8日借款的利息为63400元,按月利率15‰从2013年11月8日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合计6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为5150元,原告***负担135元,被告固镇县航运公司负担5015元。诉前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固镇县航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永俊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邵敏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