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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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浙江东海伟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的以房抵债约定已于2018年9月18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东海伟业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同期同种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三庭转付; 三、驳回原告浙江东海伟业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浙江东海伟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负担3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