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 潍坊健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借款本金13899336.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凭证载明利率及《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以109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8日,以10899336.4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以10899335.4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照借款凭证载明利率及《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对被告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动产抵押登记书:乐市监抵登字(2016)20号载明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潍坊健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一项本息负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潍坊健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96元,减半收取525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健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