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3576.42元,本息共计33576.42元;2019年10月1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2.09‰计算,息随本清;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计35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